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六章 成果转化第四十七条有效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七)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