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科技经费和科技金融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性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财政性科技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