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技人才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重点人才项目监测考核和绩效评估,建立并实施人才退出机制。入选人才项目的人员因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科研项目中期考核、结题验收不合格,或者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人才工作部门可以要求整改,对其作出退出经费资助或者人才项目的决定,取消相关称号,部分或者全部收回资助,相关人员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人才项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