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机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组织、协调、引导作用,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