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