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相关部门和排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排污单位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限产、停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