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方式,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