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和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