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生物质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生物质燃料,禁止掺杂燃烧煤炭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