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负担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