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