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前款规定的设备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修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消除前,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