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登记和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