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制作、刊播依法文明养犬公益广告,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