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走失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养犬登记证到犬只留检所认领。无主犬只、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在七日内领养。无人领养的,由犬只留检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