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