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除犬只粪便物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