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占用住宅小区楼道、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禁止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禁止影响环境卫生;

(五)禁止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