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占用住宅小区楼道、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三)禁止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四)禁止影响环境卫生;(五)禁止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