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身份标识、管理服务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