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