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应当凭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一)单位登记证明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养犬用途说明;(三)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犬只的专门看管人员身份证明;(五)犬只的专门饲养场所、设施证明;(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七)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