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应当凭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一)单位登记证明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的专门看管人员身份证明;

(五)犬只的专门饲养场所、设施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