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因护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