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单位因护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