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个人养犬应当凭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