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清扫保洁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区主要入城口设置车辆冲洗站,对入城影响市容的车辆提供冲洗服务。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