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清扫保洁第三十一条有效维修、清理、疏通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城市园林绿化作业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