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维修、清理、疏通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城市园林绿化作业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