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清扫保洁第二十九条有效道路以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