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四节 夜景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照明设施,不得私拉乱接路灯电源。因工程建设、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