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照明设施,不得私拉乱接路灯电源。

因工程建设、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