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