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