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按照《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