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至八月份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因特殊情况应当调整计划、财政预算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计划、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