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程序,依照《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