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程序,依照《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