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时,认为法规案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搁置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搁置审议的法规案,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得到解决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或者书面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