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