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