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