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