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四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