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违法开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提供场所、设备、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