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军地无线电频率保护、无线电监测设施互联互通、无线电监测信息共建共享工作,配合重大军事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军地无线电干扰协调、无线电监测协作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