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无线电监测设施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适宜共建共享的,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有关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应当向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开放。

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等建筑物的,应当经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并与其协商租用等事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