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依法设置的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动、迁移的,提出改动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无线电台(站)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协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