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