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功率、天线高度、站址等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项目;确需变更项目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无线电台执照。禁止伪造、仿制、出借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