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他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