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关闭无线电台(站)。

重大社会活动需要无线电安全保障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保障需求,报备活动事项、范围、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设备情况,并提供开展无线电安全保障所需的场所、电力等条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