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含军事设施)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征求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