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规定的期限。依法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无线电台执照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未获延续批准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