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申请人住所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实施许可。跨地(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实施许可。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作出无线电台(站)许可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