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禁止下列交通行为: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

(二)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

(三)擅自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四)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