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擅自砍伐树木,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二)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毁损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红色旅游区标志;(五)其他破坏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人文和自然环境的活动。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的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